今天给大家分享农药广告发布审查,其中也会对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二)终审。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主要规定了农药广告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明确了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疗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并加强了对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监管。《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是为了规范农药广告发布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需要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获得相应部门的审查批准。未经相关部门审查,不得擅自发布这些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需与登记信息一致:农药广告中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依据农药的登记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遵守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农药广告的发布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农药广告管理的具体规定。
1、在长春市办理“农药广告的审查”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农药产品标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验原件由行政机关复印存档。)一般情况需提供:农药产品标准号(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验原件由行政机关复印存档。
2、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第八条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3、农药广告申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农药广告的审查《广告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作出审查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农药广告。
4、《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是为了规范农药广告发布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它规定了农药广告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明确了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发布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原则和规定。
5、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在长春市办理“农药广告的审查”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农药产品标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验原件由行政机关复印存档。)一般情况需提供:农药产品标准号(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验原件由行政机关复印存档。
为了确保农药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农药广告的审查需基于以下条件:农药产品需已获得农药登记证;广告内容需遵循《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需要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获得相应部门的审查批准。未经相关部门审查,不得擅自发布这些广告。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上述广告类别在发布前需经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
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有广告标记。特定商品广告需在发布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将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
广告审查的法定要求: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特定商品的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表是这一审查过程的必要文件,用于记录广告内容的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和审查意见。
特殊商品广告的审查。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商品的广告,由负责该商品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部门,在广告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的审查。
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二)终审。
第十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主要规定了农药广告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明确了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疗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并加强了对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监管。《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是为了规范农药广告发布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广告法》规定发布农药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作出审查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农药广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在长春市办理“农药广告的审查”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农药产品标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验原件由行政机关复印存档。)一般情况需提供:农药产品标准号(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验原件由行政机关复印存档。
为了确保农药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农药广告的审查需基于以下条件:农药产品需已获得农药登记证;广告内容需遵循《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关于农药广告发布审查,以及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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